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可见,即使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一般也不发生效力,更不用说未作表示了。综上,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不能视为未成年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