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为过错实施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妨害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过错,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本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赔偿的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本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本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本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本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