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以否定。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那么该约定即为无效,因为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见,《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