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1、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3、二人以上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
二、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