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书面通知,并签字。《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规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工人训练、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牵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规则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工人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人议论,提议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工人代表平等商量确定。在规章规则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经过中,工会或者工人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议,通过商量予以修改完善。拖延薪水,不发薪水、克扣薪水劳动者能够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能够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够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赔偿。劳动者能够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薪水,劳动监察大队商洽不成的,劳动者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支付劳动者薪水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限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