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过试用期之后未能成功转正并遭解雇时,是否具备补偿权益取决于离职原因。若解雇系由雇主方无合法合理之依据做出决定,则劳动者确实享有获得赔偿的相关权利。普遍而言,雇主要证明劳动者并不满足其招聘期间设定的任职要求;如雇主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观点,便可视为该操作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