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纠纷案件经由调解完成并宣告结案之后,普遍情况下是无法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这是由于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意指双方在此过程中已经达成共识以宣告争议问题的终结。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此时再进行保全措施往往已经失去其应有的实际价值和意义。
然而,若在特殊情形之下,例如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规避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那么法院可能会对此类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