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人民法院在调解离婚时,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像是分居证明、遭受家暴的证据等;若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则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材料;若存在财产分割情况的,还需提供与财产相关的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