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世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看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世登记,并提供以下手续:
(一)出世医学证明;
(二)爸妈两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爸妈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外省签发的出世医学证明,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盖章确认。无出世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1996年1月1日前出世,不能补办出世医学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深入当事人单位、村(居)委员会、医院等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娃儿出世登记:可按随父随母申请出世登记的原则解决落户,不得附加其它任何要求。非婚生育娃儿,凡有《出世医学证明》,可随《出世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请出世登记;《出世医学证明》上无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请出世登记的,还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判定证书;对无《出世医学证明》或无明确母亲或父亲的,凭亲子判定证书解决出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