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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本文原创作者:马艳丽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案件的处理实属复杂;一方为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可谓是各种招数使尽。比如讲,玩失踪,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等,那么针对诸多情形,又怎样判决的呢笔者结合多年的实战经验谈一下观点:
1、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公告送达期满后,一般会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最终会做出离婚缺席判决。
2、针对一方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往往会慎重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证据是否核实,子女抚养一般保持现在抚养的现有状态。如法庭中原告证据以及被告的答辩状均能说明案情,且双方又有离婚协议。那么在以上情形中,就会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做出离婚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