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的范围包括什么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在实践中,欺诈的行为种类很多,比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毫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定金等。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但是不是只要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合同就归于无效呢不是的。按照我国合同法,凡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而只是损害了集体或是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所以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处理。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尽管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由于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在学理上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藏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由于合法的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所以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合同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基本相当于各国民法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比较宽泛,需要由法官来进行裁量,大致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公共道德、公共健康和环境。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都具有违法性,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在违法性方面较之于其他无效合同更为明显。
二、合同无效如何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