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前提下,不能办理转学籍手续:
1、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子女属于“中小学起始年级的
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的,不予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2、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如:招“生”办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
第二十二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予转学:
(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
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