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受害一方往往对肇事方未加看望行为颇多微辞,指出肇事方“看都没来看一下!”。这里的肇事者“未加看望”,虽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指控,至多是道义和情感上的责难,但是也反映出双方矛盾对立依然严重,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个人认为,交通事故说到底是个过失行为,肇事者和受害人此前并无恩怨纠葛,双方实不必要搞得针尖麦芒横眉冷对。肇事方积极探望伤者,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方因伤造成的身心痛苦,缓解其担心得不到赔偿产生的焦虑紧张,而且可以了解伤者康复情况,为最终赔偿做到“心中有数”。当下社会,存在少数受害人已经康复但拒不出院恶意扩大损失,或者治疗自身其他疾病,这时,肇事方经常性的探望,上述两个作用就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