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买方可以质量不合格拒收吗
合同(合约)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退货。
买卖合同应当约定质量标准和检验期间
首先,要约定质量标准作为检验货物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话,则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确定;若还不能确定,则一般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标、行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其次,要约定提出货物质量异议的期限和方式。接收货物后,应当在检验期内及时对货物数量、质量进行仔细检验,一旦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约定方式通知对方,并提出限期处理的要求。
第三,如在接收时即出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也可以根据情况拒绝接收,但货物不宜拒收的,可先行接收,但应尽快书面通知卖方,要求退货或者调换。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合同已经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时间和方式,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对方很可能会借口我方未按约履行通知义务而推卸责任。
交易中商品货物不合格,可以退货,并且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在实际主张的时候,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形来主张:
1、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主张。
有些买卖合同在拟定的时候,就把货物的质量问题考虑了进去,约定了质量不合格的具体标准;出现了货物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等。所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后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出现这种货不对板情况的,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承担就可以。
2、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这个时候,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譬如买方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买方可以以此向人民提讼,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货退款,同时还可以主张实际的违约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