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土地承包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在农村中,有承包土地的老人去世后,所承包的土地尚未到期,现行的主要做法是,老人留下的承包地仍由其家人继续耕种经营,村委会暂不收回。但当承包土地到期后或全村集体土地进行重新调整承包时,去世老人名下份额的承包土地是要被村委会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