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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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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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在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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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女儿属于智力残疾,其认知、生活、自我保护能力等均低于常人,虽然已经成年,但完全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仍然需要父母的抚养。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从保障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因此,依据该规定,你丈夫如果有给付能力的话,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