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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上的划拨的意思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0-09-04 浙江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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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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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划拨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证上的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2、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全文
    12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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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上的划拨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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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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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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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国家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相应的使用者。土地使用权划拨需要政府根据相应的法规进行批准和审核。一般来说,土地使用划拨给的相关使用者修安排缴纳补偿和一项安置的费用。同时也有国家无偿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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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政府征用土地补偿多少钱一亩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征收之土地原为基本农田使用性质,则旱地每亩的补偿金额约在人民币伍万捌仟元上下浮动;水田区域的平均每亩补偿款在人民币玖万玖仟元左右波动。
因此,国家对征地行为提供的具体补偿标准及其计算方式,须以被征用地块的原始用途,并结合本地实施政策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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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划拨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意思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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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非机动车撞上机动车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之间若发生了交通事故,倘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并无过失,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有确凿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确实存在过失行为,则可根据其过失程度上进行适当调整,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能超出总赔偿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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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土地使用权是啥意思?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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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临时使用林地一般不超过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对于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一般依据土地在征收前所产生的三年内的平均年度收益来进行确定。
此外,还需参考地方统计部门审查认定的最基本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所认可的单位价格作为参照。如果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费用仍然不足以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此时便可追加安置补偿费。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临时占用林地。在使用期满之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同时确保林地的用途不会发生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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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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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小区大额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手续流程如下:
首先,需经超过小区内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讨论并通过决议之后,向聚居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同时,也需要将这一决定报告给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下来,由专门负责管理该账户的银行机构,将物业专项用于维修的基金进行实体转账,直接转入到指定的维修公司或商户手中即可。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土地确权有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协商既是争议双方自主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实践中的充分体现,因此,协商必须以自愿、平等并且真实为基本前提条件开展。
其次,也可选择使用行政手段来加以解决。当争议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和解协议,或一方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表示反悔时,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上报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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