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解除权能否转让
(一)合同解除权的含义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和与之相关的约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是由于一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另一方的形成权,并使自己服从于另一方的单方决定。
一般情况下,主张合同解除的当事人无需向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解除合同的申请,而是将单方意思表示送达合同对方即可以产生合同解除的实际效果,因此,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指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当法律规定的 情形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合 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法》 第69条的规定,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 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一些有名合同中,法律也规定了适用于该项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当事由出现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享有依约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完全履行前,在某种条件下,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为事先约定解除权。这种做法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种纠纷的及时解决。协议解除的实质是当事人通过一个事后的新合同(以解除原合同为内容)取代原合同,因此,也有学者将之称为反对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意义
1.约定解除权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起源于近代民法。随着近代生产关系的形成,所存在的那种身 份关系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代表商品经济特征的契约关系,也即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可以说,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解除权领域自不例外。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缔结合同的自由,相应的,法律也必然应该赋予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自由,使当事人能够以解除权来预防违约及作为合同不适当履行的救济手段。
2.合同解除权的存在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市场经济纷繁复杂,各种纠纷在所难免。在纠纷发生之后,追究违约责任固然是一种解决方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出现严重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仅仅追究违约责任往往不是最佳的解决途径。这时,当事人常常希望提前将合同关系消灭,迅速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刻意维持一个没有存在价值的合同关系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合同已无存在必要时,法律应允许人们尽快将资源从这个合同关系中抽出以便投入到新的领域。解除权的存在恰恰给了当事人一个机会,人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关系的存续抑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