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盐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盐政发【2014】138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住院分娩后,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三部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800元、9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分娩住院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000元、32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1100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分娩住院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8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中含个人自付15%的部分,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时予以扣除。因此,只要您符合报销生育保险的条件,且异地生育已经到窗口备案,您的产前检查费用可以按照医院等级报销。您若仍有疑问,欢迎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12333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