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故量刑一般不是很重。根据《刑法》第11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吊销驾驶证”。本案的情况是“交警鉴定车、人为主次要责任”,这说明了情节并非恶劣。而如果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人民即依法当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本案已经具备赔偿缓刑的可能性。
3、最高人民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中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当然就有很有可以被判处缓刑。
4、回答你关于对方提出要精神损失费大概给多少合适的问题。我的答复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并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失费的主张。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是应该赔偿的。还有,如果想赢得被害人的谅解,有的时候,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于被害人一些稍有出格但不太过分的要求,也可以适当妥协。精神损失费一般在5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