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1998年9月依法转让了一幢民房,但由于人在外地,一直尚未给买方办妥过户手续。2001年5月,我公司发现该房产已于2001年1月被非法过户到
第三人名下。请问,我公司是否仍然具有主体资格答复:你好,我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你与他方转让民房的买卖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属于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生效的,没有办理该手续则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上你仍享有该民房的所有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现有他人将该房产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过户到
第三人名下,已构成对你合法权益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你符合第一项关于主体的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