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七)赔偿损失……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承包方以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发包方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发包方作为对集体土地享有管理权限者,仍然有权以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因为该第三人不当使用土地或者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受害人正是该集体经济组织;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不是出于承包方的决定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原因来源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承包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除外。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时,发包方有权请求人民责令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却不得支持发包方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A给他派分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