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人有权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但是不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按照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以就未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是如果该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全部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作为普通债权人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债务。司法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