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垫资款已经投入物化到建设工程中,成为工程价款,应当优先受偿。笔者认为,承包人的带资能否享有优先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因此,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带资款不能优先受偿。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债权仅指垫付的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三通一平”费用,不包括垫资所产生的孳息。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