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到北京打工,经人介绍认识了我现在的丈夫A,当时他妻子已病逝,有一个6岁的儿子,婚后我没再要小孩。几年前,我们房子拆迁,得到1套两居室、1套一居室的置换房,一居室房本名字是他儿子;另一套两居室我们住,房本是我丈夫的名字。前段时间,我丈夫瞒着我立了一份遗嘱:将我们居住的两居室留给他儿子。请问:他立的这份遗嘱有效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将其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因被拆迁房屋在你与你丈夫结婚前即已存在,作为婚前财产应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关于该房被拆迁后获得的两套置换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于获得置换房时有无支付差价而定。 若当时获得两套置换房时未支付任何费用,两套置换房屋仍应为你丈夫的个人财产,其所立遗嘱不因未将房产部分份额分配给你而无效;若房屋置换时支付了费用,因用于支付费用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就支付费用部分及该部分的增值额与你丈夫为共有关系,你丈夫就该部分的处分应取得你同意,或将应归你所有的部分排除在遗嘱之外,否则你丈夫所立遗嘱在应归你所有的财产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