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各位知法人:您好!我在湖北宜昌,2003年11月4日,我乘坐为我厂送货的车(搭便车)厂驻外地办事处公干,在武汉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腿骨折,交通事故处理为货车司机全责.处理单上写明货车司机须付我医药费误工费等计
2.8万元.我的手术分两期,一期医药费货车司机已支付(
1.1万元),但二期费用却一直拖延耍赖不付.此货车所属单位也在宜昌.我很着急,求助:
1、目前,我的手上只有一张交通事故处理单(武汉交警部门出具),我能在宜昌申请支付令吗
2、如果能,债务人可以是货车所属单位吗
3、我住院期间,我厂已付我工资,只是有些津贴没有了,我还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处理单上的误工费吗
4、我能在宜昌吗今年我已向货车司机多次索要医药费,过了2004年11月4日不,是否就过了诉讼时效呢多谢了!!!我的邮箱::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
1、事故发生在武汉,你只能向武汉的申请!其次,你的这个处理单不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只能根据交警的调解结果要求对方赔偿,对方不赔偿的,只能!
2、车辆是单位的,你可以直接向单位索赔!
3、你的误工费可以一并要求对方赔偿!
4、由于你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赔偿诉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你只能在被告所在地的提讼,因此,你是不能在宜昌他的!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向提讼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一年,但是其起算不是以车祸之日起,而是以双方调解无效或者对方拒绝赔偿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