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垦荒地的批准程序,《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进行了规定。即“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对于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土地管理法》未做规定。但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