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按照三种方式计算财产损失: 一是按照所受损失赔偿。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积极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物质性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和相关证据具体判断处理。有实际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没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救济。 二是一些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尤其是在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隐私被披露等非物质性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财产损失。在此情形下,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三是侵权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的情况下,由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由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