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尽可能多的公民有机会担任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更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但从实践的情况看,有的人民陪审员不愿意参加审判,而有的陪审员成为“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这不符合法律设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不利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有必要予以纠正。从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情况看,设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上限,是解决实践中“驻庭陪审员”“编外法官”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办法。为此,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年度数量上限确定后,应当对所有人民陪审员平等适用。此外,如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有跨年度结案的情况,对该案件在统计时应避免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