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网友提问:
我和妻子马某结婚,婚后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由我妻子马某经营。但是起我们开始吵架,于1月份分居。马某在3月向他人借款8万元用于美容美发店的经营。8月,我向离婚。请问,这笔钱我也要还吗?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马某借款用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这笔钱虽然是在你们分居期间借的,但还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