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的遇工出车祸死亡,死亡家属带人来厂里闹事,是违法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6项中,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的情形,因此,需要用人单位和交警部门核实,看该员工是否在本次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如果是,则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不能一概视为闹事,否则,不利于用人单位对事件的处理。如果构不成工伤,经劝说家属继续闹事,妨害单位生产秩序的,其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