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应该尽量与对方协商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如果到了执行阶段,债务人仍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的,则可以将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所欠债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
所以,作为债务人,如果因被提讼而被将房屋查封、且债务金额等没有争议的,应该主动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争取取得债权人的理解,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以减轻一次性付款的经济压力,同时还有可能被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 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