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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修改

帮助5人 4.3w浏览 #劳动纠纷 匿名 2020-09-09 广西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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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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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有哪些变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  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尊重人身权利:妇女发展的一大步  法律原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走向刚性  法律原文:“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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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  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尊重人身权利:妇女发展的一大步  法律原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走向刚性  法律原文:“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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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12月1日起,修改达32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正式施行了,那么,对广大女职工来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到底有哪些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新亮点呢新增“男女平等”:国策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原文:“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第二条)劳动和社保权益:体现社会性别主流化  法律原文:“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三条)特殊权益保护:彰显人文关怀  法律原文:“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二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尊重人身权利:妇女发展的一大步  法律原文:“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四十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六条)明确法律责任:执法走向刚性  法律原文:“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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