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担保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担保人的义务,是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包括语言劝解、监督、督促、提醒等,来实现其担保目标。这里说的“被担保人”,是指由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逃避”,主要是指被处罚人采取逃跑或者躲避等方式,使行政拘留的处罚无法执行。“执行”,是指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活动。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担保人进行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即担保人未采取任何担保措施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等;二是,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实践中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如果担保人积极履行其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还是通过逃跑或者躲避等方式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不应当对担保人进行处罚。
其次,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虽然被担保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如干扰复议、扰庭秩序等,但未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也不能对担保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担保人的,在实践中,具体的罚款数额应当根据被担保人逃避处罚的严重程度、担保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