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进入法律、法规限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酒吧等场所并无犯法,隶属不良做法。但对于酒吧等场所的负责人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爸妈或者其他看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做法: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驾他人;
(四)强制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有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限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应予未成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应予未成年人进入,江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能够要求其出示身份资料。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的限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应予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