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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工程可以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吗

10w+浏览 匿名 2020-09-10 山东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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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采购询价合同的范本如何写?
甲方:乙方:见证方:1、货物及其数量。2、合同金额。3、质保期。4、交货时间。5、交货地点。六、联系人。七、付款。八、合同纠纷处理。九、合同生效。十、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甲方、乙方、见证方三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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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服装批发发来二手衣服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此举被视为违法之举。
根据我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经营者在从事营利性活动过程中,严禁采取任何形式的欺诈手段和引诱消费者的做法,同时涉及到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额外追加其所遭受损失的赔偿金,该项赔偿金的数额应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若追加赔偿的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五百元人民币,则应将其提高至五百元人民币。
此外,如有其他法律对此类情形另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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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范本
1、首先写明甲方(需方)与乙方(供方)信息。2、总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3、内容: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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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范围规定采购方式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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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人员取证时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通常会采取如下方式进行证据收集与认定:
首先,申请人需具备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条件;
其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再次,申请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适的行政复议受理部门;
最后,为了确保上述程序的顺利进行,申请人需准备齐全所需提交的材料。
具体而言:
⒈当行政复议人员需要对某些组织机构或个人展开调查取证时,他们有权查阅、复制、调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也可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⒉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必须至少由两人组成,并且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展示其合法身份证明。
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375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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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最低价格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鉴于股权转让方面确实存在零元转让的情形,但这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若被投资的企业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或是生产经营上遭受不利影响而导致其所持有的股权贬值,进而以低廉价格进行转让;
或是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予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身份关系证明(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的相关人员时,在此种情况下,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以上所述的规定皆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同时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与建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解析:
需详细剖析不同情境下的情况:
1、婚后父母任意一方全款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子女之名下。
此时,该行为仅能被理解为出资父母对于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据此,该房产应当默认为出资方子女单独所有的财产,不得视作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并加以分割。
2、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另一方之名下。
在此情形之下,该行为具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明确含义。
因此,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婚后父母任意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实属赠与其自身子女,否则在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通常会将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3、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中一人之名下。
在此类情况中,在面临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出资额度来进行合理分配。
4、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夫妻双方之名下。
若婚后由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夫妻双方之名下,则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面临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应依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除非,夫妻双方就该房产另有明确约定。
5、婚后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其中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其子女之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义务的,在面临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如何处理?在此种情况下,首付款可被认定为仅赠与出资方父母的子女,在面临离婚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时,该房产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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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撤诉书怎么写?
申请人_被申请人_(原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诉(被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一案,于年月日诉到你院(或向你院提出上诉),现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其理由如下。请予批准。原在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_共_件,请予发还。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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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签不了购房合同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屋交易并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购房协议或合同。
就商品房预售事项而言,需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首先,开发商必须已缴清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而获取到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必须持有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按照所提供的预售商品房数量进行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开发商还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并成功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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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购房定金的狠招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所签署的合同是否属于正式合同范畴。
若是非正式合同,则可通过友好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索回定金。
如此,该问题便得以妥善解决。
2.若所签署的为认购合同,此类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形下,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各方均需尽力维护自身权益最大化,能否取回定金需视双方协商成果而定。
3.总的来说,我们应对所有合同进行严格遵循。
如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可依据违约条款进行相应赔偿以解决纠纷。
至于能否取回定金以及是否还需支付额外款项,这取决于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4.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决,通常也会依照合同内容进行判定。
5.若买方因个人原因决定不再购买房产,且卖方有违反合同之处,例如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未能按约时间和地点签约等。
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只需收集充分证据,即可与卖方协商或诉诸法律途径,申请解除购房意向并取回定金。
6.通常情况下,如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且其已生效应属必然。
在此种情形下,如买方欲放弃购买意愿,卖方往往不愿退还定金,相关协议亦往往会明确注明此项权利。
因此,此时想要取回定金可能并非易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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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能否解除?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解除,有三种解除方法,第一种是协议解除,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解除协议;第二种是约定解除,要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最后一种是法定解除,需要满足法定的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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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购房合同签订后违约金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1.首先要确认您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从而依照这一约定进行索赔。
一般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预先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当某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作为守约方,您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违约方提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合同会约定按照每日的比例来计算违约金,自违约方违约的次日开始,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止。
2.其次,需要评估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若认为其不合理,则有权申请增加或降低违约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减免时,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即视为过高;
而当另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为由请求法院予以增设时,应当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因此,在评估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时,需要先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然后再根据损失的大小来决定是要求提高还是降低违约金。
3.最后,如果在合同中未能找到关于违约标准的明确约定,那么您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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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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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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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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