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三)项规定,职工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重大损害既包括有形财产的损失,也包括无形财产的损失。对重大损失的界定,一般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人们的通常认识,按公平原则确定。劳动者虽然失职,但并未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不应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