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前往市父母家。横穿铁路时,至山海关的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家属20万元,
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被撞身亡存在过错。
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