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情节恶劣的经常待过程中,其中一次产生伤害或者的故意,进而实施伤害或者行为的,就应该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罪数罪并罚。
而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在虐待过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提高为2到7年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排除故意的主观心态,如长期虐待累积伤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导致的重伤、死亡结果才适用这条规定。
也就是说,实施殴打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实施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对其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