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前,或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而限制高消费是调解或判决后,当事人不按时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采取的措施,两种情况发生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能同时申请。见: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