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办公用房隶属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做法,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限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做法,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限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限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通常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获到的不动产,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