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是指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存档,以备核查,而不是指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备案的意义在于:一是为所属公安机关随时了解人民警察实施当场处罚的情况提供条件,有利于强化监督,防止随意当场处罚;二是为公安机关对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供备查的资料。要求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主要是考虑:一是有利于所属公安机关及时了解情况,避免产生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时,所属公安机关不知情的现象;二是便于所属公安机关及时监督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当场处罚既是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又是代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的处罚,其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强制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活动中,由公安机关负责应诉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要求及时备案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