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监理合同中的附加工作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又如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以及灾害消失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准备工作。LZ找的是这个么,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须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1.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害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2.额外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如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可能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