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用开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明显不当,没有法律支持。开除是一种行政处理,在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国企可以使用这样的处分程序,而现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法律上规定是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
2、作为民营企业,一般勿视了依法经营管理,因此会付出法律成本。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建立的,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件的处罚。同时劳动者有权主权用人单位建立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一般支持两年,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会支持。
3、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20%、个人8—10%,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左右,……这些交费比例受统筹地区的调整,可能有高与低。你所说的五6000元/年,可能是头几年的数,而且是最低段交费标准,现在涨了。而且劳动者所主张的是实际收入的标准,可能就是高段交费标准。如果其出据的收费标准是劳动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一般错不了,基本上不会乱出政策标准的,否则,社保局有法律后果。
4、你可以在当地找一个律师为你把把脉,看是否有必要申诉,如有必要可以申诉。至少我认为社会保险费是交给统筹机关,划入个人帐户只是一少部分,全额执行给个人是否有法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