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某从被告李某(个体户)处买了若干违禁爆炸品——“鱼雷”,并邀请原告王某一起去河边炸鱼。原告在点燃鱼雷时,鱼雷在其手中爆炸,致原告重伤。原告住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并落下终身残疾。原告出院并经伤残鉴定后,被告吴某与李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庭审后,经主审法官做工作,原告与被告吴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李某与原告协商不成,此时应如何制作法律文书笔者认为,原告王某已经与被告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就应当审查该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在的主持下,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分歧意见过大,为能达成调解协议,就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时下判,制作民事判决书。根据“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裁判原则,为了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对于给付之诉,包括侵权类诉讼,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一般都注重调解工作。若只有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就应该在审查协议合法性的害场愤渡莅盗缝醛俯互基础上,根据协议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当然若符合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可以不另行制作调解书。对经做工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及时制作判决书,予以明确,只是为了保证整个案件的完整性,应当将已经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也应在判决书中列明,但在主文中载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