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也就是你非工伤不能胜任工作或因企业经营困难裁员的前提下公司必须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三)企业转产,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已达退休年龄(法律规定是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且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5年的不得依据本法四十、四十一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相关如如果强制解除的赔偿等你自己下载《劳动合同法》看,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