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
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与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项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单位有异议,可以要求解除与新单位劳动合同,经提出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新单位需要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