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第三十五条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综上,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没移交公检机关的,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