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解析:
水库管理范围包括: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50至10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0至300米;中型水库30至5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至200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法律依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