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9]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具体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